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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储存室管理制度

一、危化品储存制度

1.危化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

2.危化品储存室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资质的专业人士,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3.不同品种实行专柜分类存放,不能超量储存,库房门和试剂柜的管理都严格采用双人双锁的制度。

4.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采购入库时,库房管理员应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和入账登记(包括日期、名称、规格、数量、厂家、单价等),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等) 。

5.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容器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如通风、避光等设施)。

6.库房内外,严禁烟火,严禁在库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炸物品。

7.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安全事故,对变质、过期的药品必须及时组织处理。

 

二、危化品领取、回收制度

1.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前,使用者须填报领用申请单,由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学院公章,并提前1天及以上与库房管理员预约领用时间。

2.领用当天,安排2名专业人员按时到库房,依据申请单向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使用后剩余的试剂必须当天退还库房,避免出现“库外库”的情况。

3.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启用剧毒品时,每次只准领一次的使用量,且安排2名以上专业人员一起领取。对剧毒物品的领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领用剧毒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

4.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领、耗、剩、废的数量详细登记。

5.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的空容器、变质试剂、废液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回收工作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运输和妥善处置。

6.如发现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丢失,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学院领导、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7.任何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或转让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确因教学、科研协作需要接收或转让的,须经保卫处和教务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再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类实验用品交易。